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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推行政采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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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月1日起,江西将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供应商信用承诺制,参加江西省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可选择以承诺制的方式代替资格证明材料。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供应商作出的信用承诺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作出承诺的同时,还应知悉违反承诺事项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采购项目对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并醒目标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
  《通知》明确,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资格审查实行信用承诺制的具体内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阶段提供了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后,可不再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等。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应按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采购人可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核实中标(成交)供应商所作信用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此外,《通知》还强调,供应商应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如供应商所做信用承诺不实,可能涉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赣财)